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:擅改车辆用途,出险责任自负
【案例简介】
因个人需要,崔先生将自己车辆从家庭自用变更为经营性使用,期间未通知保险公司。在保险期间内,多次从事营运活动,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。因为崔先生未履行通知义务,如遇车险事故,保险公司有权依约拒绝赔付商业险。
【风险提示】
1、 在合同有效期内,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,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。
2、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,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。
3、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,务必了解保险合同条款,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责任免除条款,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。
4、 购买保险时,消费者应当选择信誉良好、有资质的保险公司,并尽可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和服务。
5、 在购买车辆保险时,消费者应当注意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,避免日后出现纠纷。
6、 在购买车辆保险时,消费者应当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,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。
7、 消费者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如果遇到任何问题,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并协商解决。
8、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如果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或不合理收费,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