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:“非法营运”不可为
【案情介绍】
23年年末,关先生驾驶自家车辆行驶时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,事故造成两车及后排一名未系安全带的乘客受伤。经交警认定,关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。而在后续的保险定损过程中发现,关先生名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,且发生事故时,其正在用自己的车辆进行接单载客情形。经与其本人沟通,正面教育宣导保险法、保险条款的解释以及运管、交警等部门的处罚,最终其主动向保险公司放弃索赔并自行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。
【案情分析】
随着生活压力的日益增长,很多打工人的工资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支出,从而在某些平台注册为“司机”在空闲之余用自家车辆赚点零花钱,但赚钱的同时却时刻伴随着风险,绝大多数自家车辆购买保险时的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家用,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为非法营运。
【风险提示】
关注法律法规,加强法律意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: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,并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,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在合同有效期内,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,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,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”。“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,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”。